一、變更姓名的有關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名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命名等的,要有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還需要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

  二、變更姓名的現實情況: 公民變更姓名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改變的,改名字帶來的弊端和麻煩太多了,所以公安審批很嚴格,而且現在戶口信息微機聯網,改名字需要縣區級公安機關以上部門批准。如果你沒有很充分的理由是很難改的,即便是你改了,重新公司命名辦了身份證,別的證件也需要變更,很麻煩。

  三、變更姓名的具體程序: 本人提申請,經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同意,有單位的單位出證明同意,在校學生還需要學校同意的書面材料,把材料准備齊到戶籍地派出所找管片民警填一份變更戶籍的表格,經過審查後未發現你嬰兒命名有劣跡前科,然後找派出所所長批准,再到縣級公安機關找戶政科科長批准,再到主管局長批准,最後回派出所改名字。改完名字,再用新名字辦理一張身份證。

  工具/原料"充分理由"通新生兒命名常指:

  1、冠夫姓的婦女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還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會公眾不易識別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

  4、父母離婚需要更改姓氏的;

  5、變更收養關系的;

  6、其他需要變更姓名的情形(最常見的就是提同一單位同名太多,對於這一點可能需要申請人向公安局提供單位證明及其他同名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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